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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201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

发布时间:2012/3/8 9:59:35

体检标准:体检结论分为合格、不合格两种,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均为体检不合格。

  1、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:癫痫病、癔病、夜游症、恶性肿瘤、精神病。

  2、凡有下列疾病之一,且未洽愈者:结核病、支气管扩张、慢性肾炎、麻风病。

  3、凡有下列疾病者:

  (1)器质性心脏病(风湿性心脏病、先天性心脏病,心肌病,频发性期前收缩、心电图不正常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)。

  (2)各种结缔组织疾病(胶原疾病)内分泌系统疾病(如糖尿病、尿崩病、肢端肥大症等)

  (3)类风湿脊柱强直、慢性骨髓炎。

  (4)肝大,质中等硬度以上;肝脾同时触及,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,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,肝功能不正常;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(肝生理性下垂除外);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,脾功能亢进;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;大三阳。

  (5)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。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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